如何開立一份合格的信用證?案例一 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證中規定貨物應原產于某地,卻未要求提交原產地證書。 對于信用證中的非單據性條款,受益人能否視其未規定而不予理會,而無論信用證規定的其他單據或者單據上可能顯示的內容如何? 案例二 在一份信用證中部分內容如下: 44E:Any Czech Republic Port 46A:Ocean Bill of Landing 受益人提交的海運提單顯示收貨地為捷克共和國的Jihlava,而裝運港為Hamburg,被開證行拒付,不符點為提單的裝運港與信用證不一致。 在此案中,捷克作為一個內陸國家,賣方不可能按照要求從捷克的港口裝船并提交海運提單,除造假外沒人能開出滿足該信用證要求的提單。那么信用證自身矛盾的風險到底應由誰承擔呢? 以上案例中的關鍵原因在于各方未在信用證開立過程中對各個環節做嚴格有效的把關。本文將從信用證開立的三個重要環節分別闡述如何開立一份合格的信用證。 一、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對信用證的約定 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對信用證支付條款的詳盡約定,是日后買方開證以及賣方審證的依據。以下列舉一些有必要做詳盡約定的條款: (1)明確開證日期 買方開出信用證意味著其要向銀行事先支付一筆保證金或做出抵押,買方不愿意資金被過早的占用而增加時間成本、降低資金的流動性;市場行情的變化也促使買方希望盡量晚開信用證,留出更多時間觀望市場,以便在市場行情下跌時有能力與賣方在數量價格等條件上再行商議。而賣方則希望盡早收到銀行信用下的付款承諾,同時賣方還可以憑信用證向銀行申請打包貸款,進行融資。 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確開證時間,建議在備貨前,以防止因貨物為定制貨而買方又違約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