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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申請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十、有關單證證明的辦理 (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 2.出口貨物報關單; 3.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稅資格的,不得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6號)規定:“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后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但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除外。”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 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附件17),停止報送紙質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停止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原件。 |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文件規定,附件1: 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 一、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的,提供進口商相關證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等證明材料,或者貨物、原材料生產商等第三方證明材料。 三、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相關證明材料、貨物運輸等第三方證明材料。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五、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資料: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進口商所在地破產清算機構出具的證明、債權申報證明。 六、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資料。 七、因溢短裝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八、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無法收匯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險賠款的,提供相關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保險理賠單據、賠款入賬流水等資料。 十、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證材料。 |
稅務機關是否可以向出口企業開具電子化出口退(免)稅證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文件規定,七、簡便出口退(免)稅辦理方式 (一)推廣出口退(免)稅證明電子化開具和使用 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中標證明通知書》《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開具電子證明,并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網上渠道(以下簡稱網上渠道)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涉稅事項時,僅需填報上述電子證明編號等信息,無需另行報送證明的紙質件和電子件。其中,納稅人申請開具《中標證明通知書》時,無需再報送中標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納稅人需要作廢上述出口退(免)稅電子證明的,應先行確認證明使用情況,已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不得作廢證明;未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作廢證明申請,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予以作廢。 (二)推廣出口退(免)稅事項“非接觸”辦理 納稅人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及退(免)稅申報等事項時,按照現行規定需要現場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可選擇通過網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提交。納稅人通過網上渠道提交相關電子數據、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后,即可完成相關出口退(免)稅事項的申請。原需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以及通過網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納稅人應妥善留存備查。 稅務機關受理上述申請后,按照現行規定為納稅人辦理相關事項,并通過網上渠道反饋辦理結果。納稅人確需稅務機關出具紙質文書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出具。 九、施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五條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