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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2022年出口的貨物,與外商在合同中約定的收匯期限是在2023年5月份,這種情況可以申報退稅嗎?
根據規定,除了按照要求在日常退稅申報時就需要提供收匯材料的出口企業外,其他出口企業2022年出口的貨物最晚應在2023年4月的納稅申報期前完成收匯,否則是不能申報退稅的。
其中,按照要求在日常退稅申報就需要提供收匯材料的出口企業包括:
1、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納稅人,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匯材料;
2、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3、納稅人被稅務機關發現收匯材料為虛假或冒用的,應自稅務機關出具書面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那么問題當中的出口企業根據與外商的約定,是無法及時在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前完成收匯的,那是不是就不能申報退稅了呢?
我們看到問題中還有個關鍵詞,是“合同約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規定,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即可視同收匯。
因此,該出口企業只要能夠提供出口合同,即可視同收匯,出口退稅可以正常申報的。
但是!
這里大家需要注意一個問題,申報出口退稅后,要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收匯時間進行收匯。
根據公告要求,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稅務機關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的,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在發生相關情形的次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因此,如果是問題中的情形,按照視同收匯處理后,大家一定要記得及時跟對方溝通,按時完成收匯。
如果該出口企業最終確實無法收匯,該筆出口只能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