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有哪些“軟條款”?(威凱信用證代理)信用證中的軟條款(Soft Clause),也稱為“陷阱條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加列一種條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發貨,據此條款開證申請人(買方)或開證行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即買方完全控制整筆交易,受益人處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決于買方的意愿。 另一方面,軟條款也是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將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 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歸納為 4 種: 1.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 當開證銀行在某種條件得不到滿足時(如未收到對方的匯款、信用證或保函等),可利用條款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 2.暫不生效條款 信用證開出后并不生效,要待開證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書通知方可生效; 3.開證申請人說了算條款 信用證中規定一些非經開證申請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的條款。如發貨需等申請人通知,運輸工具和起運港或目的港,需申請人確認等; 4.無金額信用證(zero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證開出時無金額,通過修改增額或只能記賬,而不發生實際現匯支付。那種比較典型的帶有未生效條款的軟條款信用證,通常還可以用幾個“不”字來概括。即開證行不通知生效、不發修改書、開證人不出具證書或收據、不來驗貨、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 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 5%甚至更高履約金的字樣,其中有不少是在證外合同中早就規定好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