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交單出現不符的對策單據相符是受益人的追求,單據不符則是疏忽或無奈,在交單之后發現單據不符,在多數情況下,還是有彌補的可能。 1.可以退單更改的不符 單據上字符的不符,多數為制單時的疏忽,一般屬于可更改的不符。對于不符單據,可以重新制單,但要滿足三點: (1)更正方式需要符合國際慣例要求,例如,非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單據,更正處需要加蓋出單人的簽章。 (2)更正后的單據不能再出現新的不符點。 (3)更正后的單據需要在交單期及有效期內,重新提交給被指定銀行或開證行。 2.無法更改的不符 除單據上表述錯誤產生的不符之外,還有一些不符是由于貿易過程中客觀的原因導致的,比如,過裝期、逾效期、溢短裝等,等到交單時這類不符已成為事實,無法更改。對此,在向開證行交單之前,還可以為爭取相符交單而做努力。 (1)修改信用證條款 如果時間充裕,受益人按照單據的實際情況與申請人協商,提出具體的修改要求。申請人如同意,需要向開證行申請修改信用證,開證行則根據申請進行審核并開出修改。受益人收到修改后,單據原有的不符即可成為相符,此時就可以放心交單了。 (2)電提不符點 如果時間不夠,來不及修改信用證,受益人還可以請交單銀行在寄交單據之前,通過電報向開證行提示不符點,征詢開證行是否接受不符點。同時,受益人需要聯系申請人,請其通知開證行接受不符點。雖然開證行在信用證下承擔的是第一性付款責任,應該獨立作出是否接受不符單據的決定,但是,在實務中,信用證是為貿易服務的,申請人如果愿意接受不符單據,并給開證行足夠的付款保證,開證行就不會拒付。 在電提不符點的方式下,如果受益人是向被指定銀行交單,被指定銀行發出提示不符電報的日期即為交單日,即便待開證行來電證實接受不符后,寄出單據的日期落在最遲交單日及信用證有效期之后,亦不會構成遲交單和逾效期。 但是,開證行對電提不符點表示接受的回復,對其后同一信用證下的交單,沒有修改原信用證條款的作用,也并不意味著放棄其審核單據的權利,而且通常是帶有保留條件的。例如,開證行往往會聲明“僅接受所提不符點,如果單據中無其他不符,將履行信用證下付款責任”。因此,如英國專家Davis所說:“對不符點單據任何完美的處理方式,都不能最終替代單證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