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單證備案之提運單有哪些?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出口企業在正式申報退稅后15日內收齊所需單證備案的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其中單證之一就是國際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 對于國際運輸單據哪些才符合退稅要求呢? 目前出口貨物運輸方式有:水路運輸、航空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郵政快遞等,對于單證備案的提運單應結合運輸方式來判斷: 1、水路運輸 對于出口貨物,水路運輸及海運是多數企業的選擇。水路運輸提單有主單、海運單、貨代單 主單:bill of lading,指船公司或船代簽發的提單,具有貨權屬性和運輸合同屬性。 海運單:sea waybill,不具有貨權屬性,已經簽發出口商即失去貨權,跟電放類似 貨代單:指貨代公司以貨代名義簽發的貨代分單,不具有貨權屬性。提貨人需持貨代分單在目的港貨代代理處換取主單提貨。 另外還有電放單,surrenderred b/l或telex release b/l。 對于海運貨物,單證備案到底是用主單還是分單,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原國稅發(2005)199號附件1中,對海運提單規定為"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允諾將該批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給收貨人的一張書面憑證。每份正本提單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憑以提貨,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國際運輸中十分重要的單據,也是買賣雙方貨物交接、貨款結算最基本的單據"。即原單證備案要求海運的必須是主單,但隨著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全文廢止了該199號附件后,目前王術芳對于海洋運輸單據到底是要主單還是分單并沒有明確的要求,因此不論是主單,還是貨代分單、海運單、電放單都符合退稅要求。 2、航空運輸 通過空運出口的,應提供航空運單air waybill。航空運單分主單和分單,主單為航空公司簽發,只對空運代理出具,出口商一般拿不到主單。空運代理會為出口商簽發分單 3、鐵路運輸 鐵路公司會按每個集裝箱簽發鐵路運單。鐵路運單出口商拿不到正本,只會取得副本 4、公路運輸 公路運輸有兩種單據:載貨清單、國際道路貨物運單 載貨清單:指大陸與中國香港之間貨物運輸的單據,全稱為: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理論上該載貨清單只是用于大陸與中國香港之間跨境運輸的。 國際道路貨物運單:進出其他國家的貨物通過公路運輸時由運輸公司簽發的運單。 5、郵政/快遞 指通過郵政或快遞公司出口,可直接用郵政收據或快遞面單作為運輸單據進行單證備案 另外需要注意,有的出口財稅通企業出口貨物時只取得承運人或貨代簽發的FCR,即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也有的寫為Forwarder cargo receipt。FCR一般用于EXW、FCA、FOB等成交方式下,這種單據不是運輸單據,不能作為單證備案的提運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