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十問十答01 問:我公司有一票出口貨物,因質量問題,有幾萬美金不能收匯,因考慮退運成本問題,我們決定放棄退運,那還能享受出口退稅嗎?對外匯的影響怎么處理? 答:根據國稅公告2013 30號附件3的規定,需要與客戶簽訂賠償協議、客戶所在國家官方或第三方檢測機構質檢報告材料,并對不能收匯部分提交《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如相關資料獲取退稅機關認可則視同收匯,反之需針對未收匯部分做免稅處理。 外匯方面,可以通過貨物外匯監測系統做差額報告,出口和收匯的差額就不再參與總量指標核算,會單項統計,如果遇到外管局的核查,仍憑前述證明材料對未收匯部分加以說明即可。 02 問:我們是外貿企業,因為種種原因,導致不能退稅,只能申請免稅,但因為申請免稅之前,進項稅已經做了不抵扣處理,現在申請免稅的話,申報上面不需要修改任何操作吧? 答:外貿企業出口無論退稅還是免稅,其進項都應未申報抵扣,因此原本符合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現在改為免稅,只需要填寫增值稅報表附表一第18欄免稅銷售額即可,其他不需要調整。賬務上要把對應進項稅額轉出。 03 問:我們公司2019年2月份委托出口了一批貨物,其中涉及退稅率為零的商品,我們是否需要開具委托證明?申請開具委托證明和代理證明的最晚期限是什么時間? 答:委托出口的物貨中如果涉及退稅率為零的商品,需要申請開具委托出口證明,開具時間截止到2020年3月15日;代理方需要給您公司開具代理出口證明,開具時間截止到2020年4月15日。 04 問:我們有一筆出口業務,因為發票和出口報關單的商品名稱不相符,這筆業務可以只做免稅申報不退稅嗎? 答:如果發票名稱與報關單不相符,不能申報出口退稅,也不能申報免稅,只能開具轉內銷證明,按視同內銷交稅,發票可以用來抵扣。 05 問:我的進項發票是三月份做的退稅認證,我到怎么查詢有沒有發票信息? 答:首先要把三月份認證的這張發票與和其對應報關單的數據,在退稅申報系統里錄入,并生成退稅申報數據,再到你所屬國稅局出口退稅申報服務平臺中去做數據自檢,如果你認證的這張發票還沒有信息,則會有相應的疑點提示(總局中無此發票信息),如沒有此提示則證明你這張發票已有信息可以進行退稅申報了。 06 問:我在退稅申報系統里導入報關單數據時提示我,請在<系統參數設置與修改>中設置IC卡號和密碼!怎么辦? 答:在退稅申報系統中導入報關單電子數據需要滿足兩個前提要求: 1.操作的電腦上需要有電子口岸驅動程序,這樣電腦才會識別插入的電子口岸卡 2.再有就是你遇到的這個問題,需要在退稅申報系統中找到系統維護 -系統配置-系統參數設置與修改-功能配置I中找到電子口岸卡信息位置,可以看到需要填寫電子口岸卡號與密碼,按要求填寫就可以了。 07 問:我公司出口一批貨物,外商認為有質量問題,要求退貨,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 答:一般情況下,退運貨物如果海關總署124號令第五十七條“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經海關確認,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但相對監管也會比較嚴格,除原出口報關單證及退運進口報關單證外,一般會要求提供國稅局出具的未退稅證明或已補稅證明以及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質檢報告材料。 稅務處理方面,前述未退稅證明或已補稅證明,均應按會計制度進行調整,并沖減退稅申報數據。也就是說退運部分對應的原出口貨物不再符合退稅條件。 外匯方面,如有相應退匯發生,在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申報時,應在申報單中勾選“退匯”,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會進行專項統計。 08 問:我們公司的外匯總量監測指標出現異常,總量差額顯示紅色,請問我們是否會被外管局核查?問題嚴重嗎? 答:總量差額這項指標代表流入總量(收匯+進口)-流出總量(付匯+出口),紅色代表流入多,具體需要看企業進出口與收付匯的匹配情況。由于總量差額指標只是核算企業的流入、流出總量上的絕對偏差,并沒有考慮企業總體經營規模,因此只此一項指標超標并不能肯定會被外管局核查。但仍建議對實際進出口與收付匯的匹配情況進行整理,自查有無不規范業務,了解指標異常的原因,以便遇到核查可及時、有效應對。 09 問:我們是外貿企業,進項票上有兩種商品代碼一樣但進貨單價不同的商品。我發現退稅系統中出口明細里的出口進貨金額項是不對的,但是無法手動修改,請問這個我該怎么辦? 答:這個問題其實是因為退稅申報系統加權平均計算方式所導致的,不用特意去修改。具體原因是同一關聯號項下多項商品使用的是同一商品代碼,但進貨單價卻不同,申報系統在計算時用加權平均的方法求得平均單價再乘以每項的出口數量然后得出出口進貨金額。 10 問:我公司出口貨物因質量問題少收匯了該如何處理?如何能夠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五條規定“出口貨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 附件3中規定了質量原因需提供的資料:“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與客戶簽訂索賠協議、客戶出具(首選境外第三方檢測機構質檢報告材料)質量檢測報告等);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或不能提供相應資料,則只能按照免稅處理。 |